《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四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其中,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了五个“不得”禁止性规范。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对参保人员提出三个“应当”和三个“不得”。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同时,也对欺诈骗保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惩处措施。如: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管处方、病例、费用明细最高罚款5万;诱导他人虚假就医购药(按药品的价格)最高处5倍罚款。融媒体中心记者 张亚萍 通讯员 常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