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努力在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续写新篇章中国道路,激荡世界新思考同书“孝”字孝老敬老 2017年9月汝州市查控违法建设情况拆除通报宗教事务条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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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0-30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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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节选之一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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