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晓伟 通讯员杨亚涛)10月29日,记者从市物价办获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从今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将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
我市“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3月16日至11月14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高于1440千瓦时不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86元/千瓦时执行,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档电量在上述电价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100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