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掠影人大知识风穴路街道人大工委助推产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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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4

人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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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有几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区域都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专门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执行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人大代表义务的履行是属于各个代表的。实践中,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交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1)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2)可以在人大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人大会议期间

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大会秘书处有关处理机构(一般是议案建议组)。

大会闭会期间

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代表制发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信封,为代表提供方便。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交办?

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有关机构提出交办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政府办事机构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政府办事机构负责。

代表对地方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对本级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办事机构分别交本机关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

代表议案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内容提出议案:

(1)要求制定、修改、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的实施涉及方方面面,主要体现为对违反宪法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提出议案。

(3)其他有关监督工作。如:全国人大监督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议案。

(4)需要由全国人大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可以就本级人大涉及的立法权、选举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涉及的内容提出议案。当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属于具有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的代表议案内容。一般来说,涉及本行政区域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具有较强决策性质的重大事务、都属于人大代表议案的范围。

3、下列事项不属于代表议案的范围:

(1)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来源:中国人大网、河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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