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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1

汝州市盐业管理局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全市盐业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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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按照省打假办、省盐业执法局统一部署,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全市盐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完善食盐专营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规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使用假冒伪劣盐品等涉盐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对于非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盐业等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跨区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重点查验企业的定点批发资质;检查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企业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我省碘含量标准;跨区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具有批发资质并以本企业名义开展批发业务;检查企业是否有违规批发未加碘食盐的行为;检查跨区企业与其合作的物流配送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批发食盐行为等。

三、规范食盐零售网点(包括农贸市场、超市、零售商店等)。重点检查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购进食盐的合法有效票据、质量检测报告及保存期限;零售单位是否有违规批发行为。

四、规范食盐终端用户(包括从事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机关内部餐厅等)。检查用户食盐采购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食盐采购的合法有效票据及保存期限;检查用户食盐采购记录;用户是否有违规采购、使用未加碘、不合格食盐的行为等。

五、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局、盐业局等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3393795168.

特此通告

汝州市盐业管理局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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