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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5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1

新《固废法》9月1日起实施

市环保局将严格遵守新《固废法》,坚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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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黄旭彤 通讯员赵书照)8月3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施行的新《固废法》涵盖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方方面面,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全过程责任制。新《固废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例如在委托第三方处置环节: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果产废单位没有做到前述要求,就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进一步从严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等等。

严惩从事非法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罚款额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新《固废法》对多项违法行为“严惩重罚”,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实施“双罚”制,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据了解,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将被行政拘留10-15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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