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女士与张先生通过相亲网站相识,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张先生陆续向龙女士借款30余万元,后二人分手,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张先生却称从未发生借款一事。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张先生向龙女士偿还剩余借款20万元。
原告龙女士称其离异,通过相亲网站与张先生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龙女士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先生相处,相处期间,张先生先是以父母生病为由向龙女士陆续借款,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龙女士将自己的工资分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给了张先生,后龙女士的积蓄所剩无几,为了支持张先生所谓的生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近10万元,实际只拿到5万元,全部转账给了张先生,但张先生以在外地工作为由逐渐疏远龙女士,并拒绝与龙女士见面,后龙女士得知张先生和妻子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十分气恼,要求张先生告知其实情及借款的使用情况,张先生并未如实告知,龙女士认为张先生并无与其共同生活的意愿,二人产生矛盾,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还款40万元。
张先生辩称,其并未向龙女士出具任何借据,其认可向龙女士借款3万元,其他的款项因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中有现金及转账的往来,但并不是借款关系,有一些是共同消费的,有一些是张先生用现金换的电子货币。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张先生对龙女士提交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系龙女士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抑或是赠与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应当认定为借款。经核算,扣除张先生向龙女士转账的少量款项之外,龙女士共向张先生转账20万元,该笔款项为借款,应由张先生偿还。故判决张先生向龙女士偿还借款20万元。
来源:《民主与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