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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6

汝州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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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中共河南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豫退役军人组【2019】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中办、国办《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其他人员不在社会保险补缴人员范畴。

二、申请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三、补缴责任主体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市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四、申请所需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C.安置介绍信(审批表)、自谋职业协议书(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D.档案在自己手中的需携带本人档案。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严格按照申请要求据实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请到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取。

3、相关缴费记录

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五、申请受理单位

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申请并提交材料。

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3.主管部门不存在的、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后本人未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并提交材料。

咨询电话:6026017

中共汝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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