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中共河南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豫退役军人组【2019】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中办、国办《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其他人员不在社会保险补缴人员范畴。
二、申请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三、补缴责任主体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市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四、申请所需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C.安置介绍信(审批表)、自谋职业协议书(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D.档案在自己手中的需携带本人档案。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严格按照申请要求据实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请到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取。
3、相关缴费记录
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五、申请受理单位
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申请并提交材料。
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3.主管部门不存在的、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后本人未办理安置手续的,退役士兵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并提交材料。
咨询电话:6026017
中共汝州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