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民政协的委员
(三)政协委员民主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