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民政协的活动方式
在人民政协的活动方式方面,规定以组织委员参加所在委员会的会议和经常性工作为活动方式。政协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是人民政协履职的重要方式。依据章程,各级政协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各级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是政协委员的权利。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参加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等各项经常性工作。要尊重和保障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权利,进一步健全人民政协各项经常性工作制度,建立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绩效评估、督责落实等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