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民政协的委员
政协委员作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章程对担任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也明确定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同时,政协章程还明确要求各级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一)政协委员的主要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有以下权利: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此外,政协章程还规定,政协委员对本会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二)政协委员的主要义务
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遵守和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的义务;遵守和履行本会会议决议的义务。
政协章程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决议的委员规定了处理办法: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