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二批共投档197796份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是谁?@所有求职者:求职招聘套路深,请务必提高警惕!不管冰箱里的冰霜多厚,用这招,冰霜自动脱落关于2019年汝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40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29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是谁?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似乎两罪的主体区分并非难事。

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及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发生严重后果,是定医疗事故罪,还是定非法行医罪,不是没有争议。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要求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包括未取得医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包括虽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行医营业执照。

但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周兆均被控非法行医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中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兆均于1953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已具备了医师从业资格,并多年从事医疗活动,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

周兆均自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后,从1998年10月起从事医疗活动,虽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周兆均给被害人王建辉注射青霉素针,没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王建辉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系意外事件,周兆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韦某一案也很有争议。韦某毕业于白求恩医科大学,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分配到北戴河某医院门诊任见习医生,其负责医疗的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立案侦查。

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案答复称:“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1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

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来源:民主与法治网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河南日报 

Copyright © 2011 今日汝州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南段   邮编: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