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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28

关于加强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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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市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696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于无证违法经营。对于非法从事食盐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督管理、盐业等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各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主动及时将企业主要信息资料告知市盐业主管部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禁止购买、使用工业盐和假冒伪劣食盐。

四、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五、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从事虚假宣传,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局、盐业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75-6862748,13938673113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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