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李晓伟 通讯员张跃飞 杨亚涛)记者近日从市物价办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国家天然气税率由10%调整为9%的政策,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新标准执行。
调整价格如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准价由2.85元/立方米调整为2.82元/立方米。非采暖季期间,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以2. 82元/立方米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燃气公司根据实际购气成本实施调整,调整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采暖季期间,按照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规定,根据实际购气成本,及时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