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环境污染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扬尘污染;
(二)工业污染;
(三)燃煤污染;
(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五)机动车污染;
(六)焚烧秸秆、焚烧垃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等污染;
(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八)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
(十)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一)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有奖举报途径。
(一)12369电话举报;
(二)“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
第四条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核实。
(一)承办单位
12369环保热线受理后,转交治理工作牵头单位进行办理。
1.工地扬尘污染: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市环保局
3.燃煤散烧污染:市散煤办
4.烟花爆竹污染:市城市管理局
5.焚烧秸秆污染:市禁烧办
6.燃煤大灶、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渣土车运输污染:市城市管理局
7.加油站、储油库:市商务局
8.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市环保局
9.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市环保局
10.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市环保局
11.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市环保局
12.其他相关部门
(二)奖励核实
承办单位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按要求核实奖励条件,并将信息核实登记表书面反馈到12369。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第五条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蓝)烟的;
2.城区建成区违法使用煤制品的;
3.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物料未覆盖、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
5.垃圾、秸秆、树叶露天焚烧及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等其他产生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6.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7.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9.城区散煤加工、销售点;
10.其他违反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规定的污染行为。
(二)举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土法冶炼、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的;
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擅自建设、投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5.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严重污染环境的;
7“.黑车”(未在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非法清运建筑垃圾的;
8.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黑加油点(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5.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及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六条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指定地点当场领取、发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300元及以下金额奖励可微信支付;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五)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汝州市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和《汝州市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
第七条有奖举报奖金的申领。
(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前往指定部门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2.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5.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攻坚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下列情况:
1.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4.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间之内;
(四)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汝州市全区域。
第十一条此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此办法由汝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