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军:天天干的都是杂事儿要闻简报微友热评图片新闻简 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知识问答(十一)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牛角岭村脱贫记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92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08-21

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郭营战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7月29日下午,微信昵称为“铭图犬业”“道格拉夫斯基”的两名网络喷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陈志勇“查处酒驾案”终于尘埃落定。前不久,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辅警陈志勇在查处酒驾时,被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撞击不幸因公牺牲。两名网络喷子在不了解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在微信群用极其恶毒的语言侮辱陈志勇正当的执法行为,引起包括孝感市警方在内的社会公众一片讨伐之声。

近年来,在微信群里大放厥词而惹上名誉侵权官司的案例并不鲜见。一些人之所以肆意在微信群里口无遮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微信群是虚拟的自由世界,言论不受约束。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诚然,微信群形式上属于特定群体的“自留地”,但微信也是网络的一个子集,在互联互通的网络世界,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共空间,只不过这种公共空间的人群相对特定而已。在公共空间信口雌黄,以侮辱性的语言或谣言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进行人身攻击,显然为法律所不容。

同时更要明白,无论是在传统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言论的自由”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由”,对于他人或特定群体,均不得以言语上的辱骂或讽刺进行名誉侵权,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如果言语的辱骂或讽刺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就会涉嫌违法,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即使是在网络空间,也不能僭越法律的底线而任性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实施名誉上的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如此完善和严密的情况下,仍有人胆敢铤而走险,既凸显了他们热衷于在微信群里诋毁他人的任性,更凸显了他们法治意识的淡薄,让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实乃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不负责任地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两名网络喷子的落网,对于那些在微信群里大放厥词的人而言,不啻于一个明确的警告:管住自己嘴巴,千万不要胡说八道。否则,法律的沉重代价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河南日报 

Copyright © 2011 今日汝州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南段   邮编: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