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拨打110、120,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这也是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做法。现实中,仍有个别肇事者心存侥幸,妄图“一逃了之”,逃避法律责任。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不仅是无处可逃,而且只能使自己罪加一等。
近期,汝州交警重拳出击,接连破获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效打击了一些法律观念冷漠、心存侥幸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人员,为受害群众伸张了正义,挽回了损失。
9月30日6时30分许,汝州交警大队接到报案称:汝南工业区幸福大道仁华生物科技西侧新修道路发生一起摩托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当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撞行人钱某已被紧急送往医院。
警情就是命令,公路巡警四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侦查工作。只见现场一滩血迹,除了路面散落的红色摩托车车身碎片外再无其他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逃逸案件侦破机制,动用多种侦查手段广泛布控,反复梳理汇总研判信息,以红色摩托车为切入点,辐射案发地周边袁庄、徐庄等10个村庄作为重点排查地区,抽调警力逐家逐户排查。10月3日,经过3天的不懈努力,专案组先后排查了10个村子近600户人家的80余辆同类型摩托车,调取了道路沿途各卡口及大量监控视频资料,最终锁定嫌疑人任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11月6日18时,张某俊驾驶豫DJ 88号小型面包车沿锡海207国道1456公里小屯镇史庄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人史某乾相撞,致史某乾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俊驾车逃逸。11月7日其父将肇事车辆送到汝州交警大队事故科,随后汝州交警大队民警到其家里做思想工作,讲解法律知识,要求其尽快到事故科说明情况,当事人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于11月26日到事故科投案。目前,张某俊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事故原因分析】
张某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车逃逸。张某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11月28日18时25分许,连某卫驾驶豫DHR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常付238省道175公里庙下镇春店村判河桥路段时,与同向行人杨某政、倪某国相撞,致杨某政(于12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倪某国(精神失常)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连某卫驾车逃逸。接到报警后,民警调取附近加油站监控,通过加油站监控发现事故车型,顺着监控轨迹,通过筛查千余张过往车辆图片,并综合信息和人口信息查询,确认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实施抓捕,最终汝州交警大队事故科办案民警于11月29日20时许,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查获。
【事故原因分析】
连某卫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实施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驾车逃逸。
【相关法律链接】
连某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的相关内容:“(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连某卫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政、倪某国不承担责任。
10月26日18时10分许,在G207米庙镇百户沟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行人(许某某,女,61岁)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接到警情后,汝州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通过案发时间点和事故现场散落的车凳、安全帽等物,调取事发地点附近监控,得出初步结论:肇事车辆可能是一辆蓝色三轮车,并且肇事者极有可能在附近某个建筑工地做工。
掌握这些情况后,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路查找拷贝沿途监控,查看线索;一路顺着肇事者逃跑路线排查走访。同时,办案民警联系汝州交警大队宣传科,在微信平台、汝州电视台生活频道上发文追逃肇事者,寻找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知情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民警五天五夜连续奋战,加上群众提供线索称陵头朱沟村一男子高某某有重大嫌疑,民警立即驱车奔赴其家中,在与高某某交谈过程中,他眼神躲闪,言辞闪烁,停放在家中的三轮车更加印证了他就是肇事者,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回大队进行讯问,高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供认不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高某某的所作所为不仅无法逃出法律的制裁,还造成事态升级将自己送进了班房。
12月4日6时58分许,汝州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纸坊镇东赵落村路段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疑似发生交通事故。民警申仲勋、任向前闻警而动。事故现场除了受害人外,路面上未留下任何嫌疑车辆碎片,而现场走访也没有找到目击证人及相关嫌疑车辆的线索。面对僵局,汝州交警不等不靠,迅速成立12.4专案组,副大队长王红军、事故科科长张军令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加入战斗,通过事发地点深入群众走访调研、调取查看私家监控,研判事故车辆行驶轨迹,同时对周边电子警察、卡口、视频监控数据采集对比,奋战三天三夜侦破此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如果不幸遇到交通事故,盲目逃逸,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最愚蠢的行为,小编提醒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要及时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千万不能逃逸!
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些关于肇事逃逸的相关内容,看看不同情况的肇事逃逸都将面临什么后果。
哪些情形可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温馨提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的行政责任
现实生活中发生轻微刮蹭擦伤等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行为人要接受治安处罚,行为人可能面对的处罚及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1.驾照被记扣12分。
2.吊销驾驶执照,且终身禁驾。
3.15天以下拘留。
4.处罚200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事故逃逸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也即所说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肇事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编后
在发生事故时一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及时补救,就很有可能挽回一个人的生命,敢于面对是一个人应有的承担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