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对加强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有哪些具体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是全面的,监察机关采取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就是为了解决自我监督问题。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就是厚爱。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通过设立干部监督室等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市地级以上监察机关探索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部门分设,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等方式,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监察法对强化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监察法的立法说明对加强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做了阐释,监察法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还比如,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能力和素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13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要求全党增强“八种本领”。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培育新素质、塑造新形象。
监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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