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购房补贴第二十五批公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二十七)讲文明树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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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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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执行案件调查方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执行案件调查方案主要应当注意:

一是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案件调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统一领导。调查方案是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是对调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是进行调查工作的具体计划和部署。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事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

二是重要事项应当请示报告。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调查人员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反腐败工作高度敏感,无论对什么级别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都必须加强请示报告。在案件调查工作中,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案件调查重要进展情况,调查人员要及时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口头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造成既成事实,搞倒逼、“反管理”。这既是对上负责,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处置?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监察机关政务处分决定的种类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

监察机关如何处置涉案财物?

监察机关处置涉案财物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

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

汝州市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375-12388;举报网站:ht t p://henan.12388.gov.cn/pi ngdi ngshan/r uzhou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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