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知识问答50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十八)汝州市购房补贴第二十四批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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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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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要“根据需要”。也就是说,虽然监察机关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而是要采取审慎的原则,根据调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是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技术调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调查手段无法达到调查目的时才能采取的手段。

二是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审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调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调查途径解决。在批准决定中要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要明确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的调查手段,而不是只笼统地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加区分地所有技术调查手段一起上。同时,还要具体明确对案件中的哪个人采取,而不是笼统地批准对哪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三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四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算。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应说明的是,“经过批准”还是要履行原来的审批程序。

五是虽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是j个月内有效,但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这是对公民、组织权利的保护。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是监察机关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证据标准合法性问题,对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煮错了饭,炒错了菜”,轻则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范围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指这些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再次履行取证手续。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经审查属于应当排除的或者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汝州市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375-12388;举报网站:ht t p://henan.12388.gov.cn/pi ngdi ngshan/r uzhou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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