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晓辉于占琦)9月3日,市法院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市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娄某某等43名被告人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多项罪名,在我市具有较大影响。
市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娄某某纠集数十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受雇于人,公然聚众、持械替他人摆平事端、报复行凶、为非作恶,为雇主看场护矿,充当“地下出警队”,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师某某、樊某某等为骨干,其他数十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在市区及周边乡镇称霸一方,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形成重大社会影响。
该案是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市法院受理的首起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案件,涉黑犯罪被告人人数居我市近年来首位,涉及的罪名众多,案情复杂,涉案卷宗共39册,5000余页。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将由资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由院长杨长坡担任审判长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