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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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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冻结权限?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采取冻结措施的前提,是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达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转移其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其他情形,不采取冻结措施不足以防止这些情形的发生。监察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其对象必须是属于涉案单位和个人而不是其他主体,并且应当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冻结书面通知,这些机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冻结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采取冻结措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监察机关对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三日内解除冻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与案件无关”,是指冻结的财产并非违法犯罪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是否违法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牵连。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既要冻结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重的书证、物证,也要冻结能够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轻的书证、物证,以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与客观性。

汝州市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0375-12388;举报网站:ht t p://henan.12388.gov.cn/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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