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支招!法桐叶焦黄枯落林业局积极防治我市持续开展疫苗等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供水稽查队:居民用水离不开你阿信带你学理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十一)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216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十一)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为了从原则上确保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它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必须客观全面,被监督人、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重或者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不得有意遗漏。

第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是查明事实、惩治腐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监察机关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规范,监察法在本章和监察程序等章节中作了规定。“如实提供”,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

第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这是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保密法、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露。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既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造成被监督人、被调查人逃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造成冤假错案,又会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不论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是被监督人、被调查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凡是有这种行为的,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取讯问措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调查中的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讯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时,应当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违法犯罪的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违法犯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单独讯问,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汝州市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375-12388;举报网站:ht t p://henan.12388.gov.cn/pi ngdi ngshan/r uzhoushi/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河南日报 

Copyright © 2011 今日汝州智慧全媒体数字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南段   邮编:467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