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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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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谈话措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在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应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询问权限?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询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采取询问措施的对象是证人等。“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汝州市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375-12388;举报网站:ht t p://henan.12388.gov.cn/pi ngdi ngshan/r uzhou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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