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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7

市公安局开出十万元“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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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胡召甫)近日,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要求,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的旅馆住宿行业进行检查,特别是重点核查旅客住宿实名制落实情况,我市春天宾馆因连续未落实住宿实名制,被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的“反恐罚单”,其负责人同时也被处罚。

2018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我市旅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春天宾馆存在使用他人身份证可以登记入住的情况,煤山派出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0元罚款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然而,3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对我市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春天宾馆仍存在未出示身份证可以办理入住,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情况,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并处500元罚款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7月12日,公安机关再次对我市旅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春天宾馆依然存在使用他人身份证可以登记入住,未按规定对住宿人员身份进行查验核实的情况,责令其整改,在其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于7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汝州警方对该宾馆予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该宾馆负责人丁某某并处1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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