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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5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9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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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河南省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认真办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举报件的通知》要求,现将6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信访举报件情况公示如下:

6月14日,我市收到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14批信访举报件共3件,涉及陵头镇、寄料镇、钟楼街道,现正在办理。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9批)

2018年6月14日

一、汝州市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6090047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汝州市寄料镇纸坊村,乡政府通知养殖户距离村庄、河道近,不让继续养殖,认为赔偿不合理还没有合同,也不知道找谁领取赔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一)关于距离村庄、河道近,不让继续养殖问题的情况调查。

不属实。为遏制北汝河水质恶化,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改善出境水环境质量,保证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印发了《汝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汝政办〔2016〕190号),将水源地、汝州市汝河湿地公园核心区汝河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汝州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2018年下发了《汝州市北汝河及其支流沿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汝政办〔2018〕61号),对北汝河及其支流沿线无环保设施的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拆除,对有环保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实施综合整治,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推动我市绿色发展。

(二)关于赔偿不合理、没有合同,也不知道找谁领取赔偿金问题。

不属实。根据《汝州市北汝河及其支流沿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汝政办〔2018〕61号)规定,明确了补偿标准(相关乡镇街道可据实参考),其中包含活体补助和圈舍补助。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圈舍的,按照实施方案给予活体和圈舍相应补助,对于不愿意拆除场房的,自愿停养转产的养殖场(户)可以保留场房但必须拆除养殖设施,只享受活体补助不享受圈舍补助。同时圈舍面积和活体数量由养殖场(户)所有人签字和测量人员签字。补助资金需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给相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将奖补资金发给养殖场(户)。

处理及整改情况:

1.由汝州市寄料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宣传,做好养殖户政策宣传、引导及信访维稳工作。

2.对符合补偿条件且通过验收的养殖户,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进行补偿。

问责情况:“无”

二、汝州市受理编号:

D410000201806090051

反映情况:平顶山市汝州市对养殖业进行环保一刀切,养鸡场把鸡卖了,签协议不再在此养殖,政府也要求把鸡舍拆除,但是对于补偿方面没有明确规定。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反映问题不属实。

(一)关于对养殖业进行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情况调查。

不属实。为遏制北汝河水质恶化,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改善出境水环境质量,保证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印发了《汝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汝政办〔2016〕190号),将水源地、汝州市汝河湿地公园核心区汝河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汝州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2018年下发了《汝州市北汝河及其支流沿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汝政办〔2018〕61号),对北汝河及其支流沿线无环保设施的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拆除,对有环保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实施综合整治,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推动我市绿色发展,不存在一刀切问题。

(二)关于政府要求拆除圈舍,对补偿没有明确规定问题的情况调查。

不属实。根据《汝州市北汝河及其支流沿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汝政办〔2018〕61号)规定,明确了补偿标准(相关乡镇街道可据实参考),其中包含活体补助和圈舍补助。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圈舍的,按照实施方案给予活体和圈舍相应补助,对于不愿意拆除场房的,自愿停养转产的养殖场(户)可以保留场房但必须拆除养殖设施,只享受活体补助不享受圈舍补助。

处理及整改情况:

1.对符合补偿条件且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户),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进行补偿。

2.加强宣传,做好养殖户政策宣传引导工作。

问责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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