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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5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1

携带“假夫”办公证火眼金睛识骗局

市司法局公证处处理一起骗取公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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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证现象不仅仅是公证行业的困扰,更是一种社会性的危害,严重危害国家的诚信体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公证,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又扰乱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涉外的假公证还可能损害我们的国家形象。近年来,当事人利用伪造证件及虚假材料欺骗公证的案件时有报道。

【案例】

近日,在市司法局公证处,陵头镇滕某同其前夫河南省淮阳县“褚某”来办理变更子女姓名声明书公证。负责接待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在受理该项公证后,对二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褚某”的身份证无法通过识别仪识别。经询问,“褚某”称其身份证与手机在一起放置,不小心消磁了。同时,公证员仔细观察“褚某”提供的身份证后,发现该证件存在字体偏重、照片衣服颜色与公安机关要求不一致等可疑之处。为查明证件是否真实,公证员刘晓磊和工作人员裴新丹一起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核实身份证。经户政民警核实,当事人持有的身份证是伪造的。滕某和随行的“褚某”属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顶替他人办理公证。

【说法】

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当事人滕某承认,身份证是假的,真实的褚某是其前夫,两人已离异,滕某想给孩子改随女方姓,褚某不愿意配合。滕某心存侥幸,找人做了一张假身份证,并找人冒充褚某,企图蒙混过关,骗取公证书。

市司法局公证处配有专业仪器对身份证进行识别,持假身份证或者冒充他人骗取公证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亦更加明确地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证明身份的证件,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穆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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