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的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我省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
据悉,2017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52元、32元、30元、28元四个档次。
而在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75元、54元、50元、46元四个档次,人均筹资比2017年提高约20元。
其中,筹资标准为46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有: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兰考县、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
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差异化筹资
2017年我省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
2018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个档次,人均筹资达到86元,比2017年提高26元。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60%,县(市)财政负担40%。
其中,筹资标准为11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有:开封市、鹤壁市、汝州市、永城市、固始县。据河南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