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然而,依然有人心存侥幸,不仅无证驾车上路,驾驶的还是报废车辆,犹如“移动炸弹”,真是让人胆战心惊。7月3日,市公安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驾驶报废车辆案件,驾驶人李某受到依法处理。
7月3日上午9时许,汝州交警铁骑中队接指挥中心指令,一辆豫D***8F号牌小型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但该车仍在道路上行驶。为及时消除道路隐患,铁骑队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丹阳路附近查获该违法车辆。更让人震惊的是,在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身份以及车辆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驾驶人李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多次无证驾驶该报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目前,民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扣留了该车辆,并督促车主及时将车辆作报废处理;同时,民警还依法对李某无证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郭营战 彭培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