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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12

借条签名真伪难辨,双方均拒鉴定,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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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温泉法庭刘兵伟法官审结了一起因购车订金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收取1.5万元订金并出具收据,但被告否认收据系其书写,因双方均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原告何某的表叔。2025年3月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某向其介绍买车事宜,收取了15000元的购车订金,但之后被告一直推诿,既不交付车辆,也不返还订金,原告何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15000元的购车款并赔偿15000元。原告何某向法院提供收据一张,内容如下:2018年3月29日,今收到何某人民币15000元系付购车订金,经手人李某。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李某主张,原告只是咨询被告,实际没有收到15000元的订金,收据上的字不是被告李某所写,名字也不是被告李某签的。被告李某当庭书写签名,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略有不同。为查明案件事实,刘兵伟法官向双方释明可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何某提供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收到了案涉15000元购车订金,但被告李某称,收据上的字不是其所签。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收据系被告所写,且不申请鉴定,对该事实原告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诉求。本案中,收据真实性存疑,而原告未申请鉴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交易留痕:经济往来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及时维权:若对文书真实性有争议,应依法申请笔迹鉴定等专业检验;

诚信诉讼:举证责任是诉讼核心,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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