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不仅无视自身安全,更是对乘客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漠视,相较于一般机动车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社会危害性更大,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4月16日,市公安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案件,驾驶人卢某受到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月16日,卢某饮酒后驾驶豫C***61号货车,行至汝南街道王寨村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卢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52mg/100ml,卢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卢某以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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