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功促使长期“消失”的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彰显了财产保全制度在提升审判效率、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4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代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进行运营,出现违章罚款等由被告承担。2021年2月4日,被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超载被嵩县交通运输局查获,并处罚了26900元的罚款。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该罚款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找被告追偿,但被告长期躲着不见,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以保促调
原告起诉后,考虑到被告可能转移其名下财产,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在审查原告提交的保全申请后,于2025年4月7日出具保全裁定,迅速移交至保全团队,保全团队于4月8日将被告的账号予以冻结。被告在收到账号被冻结的消息后,第二天(4月9日)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还款。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原告申请撤诉,并解除被告被冻结账号,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起诉后,为保障日后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有效应用,可以防范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裁判执行提供保障;同时,由于保全措施限制了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当事人权衡利弊后,往往会通过主动履行、及时调解等方式积极处理矛盾纠纷。 张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