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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5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3-29

电子病历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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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晶)日前,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获悉,4月1日起,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生李晓丹介绍:“以前由病人自己保存,有可能丢失。所有的电子病历都是存档后,随时可以查阅、随时可以打印的,这就避免了由于患者记忆不清楚,导致病史的叙述错误,而且能为抢救生命赢得宝贵的时间。”

据了解,国家对电子病历规范应用做出了基本要求:要求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同时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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