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生前共育4个子女,刘甲系其中一子,刘小甲系刘甲之子。刘甲于2020年5月8日因病去世。后黄某于2020年7月11日去世,刘某于2023年12月29日去世。
刘某、黄某夫妇生前银行存款以及房屋拆迁款、死亡抚恤金等近百万元钱款均由其长子刘乙占有,刘乙分给另外两个兄妹遗产后,未分配给刘小甲。刘小甲将刘乙诉至遂平县法院。
案件结果
遂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甲作为刘某和黄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刘小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刘某和黄某的遗产。刘甲先于刘某和黄某死亡,刘某和黄某的份额应由刘甲的儿子刘小甲代位继承。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一旦破裂便难以修复,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及兄妹几人进行调解,刘乙同意支付刘小甲遗产22万元。
法官说法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在法定继承中,对遗产的继承必须遵循顺位要求,存在前一顺位继承人时,属于后一顺位的继承人就不能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顺位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通过代位继承可以填补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相互之间继承权的空白;并且,由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代其父母参与继承,在继承顺位上更加靠前,对其继承权利更加有利。
不管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也不论被代位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及遗赠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遗产的有关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