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刚满14周岁的小李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渑池县黄河路与赵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因左股骨骨干骨折被送至医院治疗,2022年5月8日出院。后小李因伤情原因先后又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4年5月三次住院治疗。今年9月,小李起诉至渑池县法院,要求赵某及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小李申请对其受伤期间的误工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小李的误工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2年治疗左股骨骨干骨折期间,误工时间为270天,第二阶段为2024年5月住院治疗期间,误工时间为59天。小李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向法院主张误工329天的损失。赵某及保险公司均对小李的误工费不认可,认为其属于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鉴定意见对小李第一阶段的误工费评定为270天,但小李在事故发生时仅14周岁,也并非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人员,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对于小李第一阶段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第二阶段,小李在住院治疗期间已满16周岁,已经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并且提供了其误工的佐证材料,故对于小李第二阶段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未成年人的误工费是否应该支持?
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从误工费的定义可以看出,误工费的取得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应具有劳动主体资格,能够正常提供劳务;二是受害人减少的是合法收入。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法规明确,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人不存在误工费。而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确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合法收入减少,那么这部分误工费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