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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11

犬只伤人 饲养人被判赔偿

关键字:赔偿,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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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郝某与贾某系同村村民,郝某家养了一条狗。2022年某日早上7时58分,贾某出门经过郝某家门口时,郝某饲养的狗从后面将贾某的左小腿咬伤。随后,贾某被诊断为狂犬病三级暴露伤口,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5针,支付医疗费1076元。因双方就侵权事实各执一词,贾某将郝某诉至夏邑县法院,要求郝某

赔付其所有医疗费。

判决结果

夏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经过郝某家门口时,有监控视频录像为证,该视频录像清晰显示,能够认定郝某饲养的狗把贾某咬伤的事实成立。郝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贾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郝某赔偿贾某医疗费1076元。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家庭饲养的狗咬伤了人,饲养人或管理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责任是基于无过错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狗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主动挑逗等,那么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此外,如果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拴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赔偿责任也不能完全免除。据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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