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杨某某在网上看到“看管手机设备,每天可以赚300元至500元”的广告,后通过某App与“上线”取得联系,获取手机、手机卡、音频线等作案设备,并按照指使来到汝州市的偏僻地方或坐车到外地进行相应操作,为他人远程操控拨号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同月,杨某某拉朋友陈某某入伙,共同实施上述行为。11月,被害人刘某某接到来自杨某某和陈某某“看管”的手机拨打的诈骗电话,被骗3.6万余元。
汝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杨某某、陈某某为赚“快钱”,在隐约意识到“上线”可能实施电信诈骗的前提下,依然为其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已经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过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意图、获取“好处费”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后,汝州市检察院最终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杨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
今年4月份,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陈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汝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杨某某、陈某某为赚“快钱”,为“上线”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尽管他们对“上线”实际上是否实施了诈骗、如何实施诈骗等具体情况并不明知,但根据“上线”采用隐蔽方式邮寄手机卡、指使他们到偏远地区进行操作等情形,二人应当认识到“上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人为“上线”提供帮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遭受3万余元财产损失的后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此,检察官提醒求职者及其他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勿被“高薪”“好处费”等噱头引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大家要牢记“三不一多”原则,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遇到可疑情形及时拨打报警电话,防止遭受财产损失。
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浩然
通讯员 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