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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13

民用摄像头不能想装就装

嘉鱼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邻居在我家门对面安了个摄像头。”近日,北京市民俞先生来电反映,隔壁邻居为了避免放在家门口的快递被偷,在门边上安装了一个摄像头,由于两家紧挨着,该摄像头同时覆盖了两家门口。专家指出,摄像头与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等,如要安装应事先取得邻居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当拍摄或使用所拍摄视频须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据《法治日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居民小区和经营场所安装摄像头,对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解决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摄像头安装不规范导致的侵犯隐私权问题以及信息泄露风险等,也引发了不少争论和矛盾。北京居民俞先生反映,邻居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门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同时覆盖了两家门口,显然已涉嫌侵犯了俞先生及家人的隐私权。由此可见,必须进一步细化民用摄像头的安装规范,划出禁区和底线。

《民法典》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对照上述规定,邻居擅自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风险,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在民用监控摄像头的使用、安装规范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尚存在很多的空白。《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等安装技防设施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公民注意自我保护隐私权;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涉及公共安全人像、人体及车牌等敏感信息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由深圳市公安机关统一规划。这是通过地方立法,来对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的一种尝试。

民用摄像头不能想装就装,要纳入公共安全管理。首先,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民用摄像头的安装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完善相关立法。比如,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其对于安装的摄像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应该予以明确。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监控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有保管、处置的权利,但这种保管、处置的权利要以其内容不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其对于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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