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晶)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再次提高201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标准进行再次调整。
据介绍,继2017年我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60元提高至3150元之后,文件提出再次提高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为年人均不低于3210元,高于2017年我省扶贫标准(3208元),全面实现了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
近年来,我市为扎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兜底范围,持续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从1月份起,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150元/人/年,提高到3210元/人/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42元提高到14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人均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未发放的,从2018年第一季度给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