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营战
当朋友借用你的银行账户,声称只是“走一下账”时;当亲人提出自己身份特殊,希望你能帮他代为持股时;当他人因为某种看起来“合理”的借口,想把房产、车辆、资金放在你名下时……在这些“稀松平常”的时刻,请一定要提高警惕,多问一句、多想一步,认清洗钱的“坑”、远离洗钱的“祸”。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角色,给查清案件和追赃都造成极大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对于为掩饰、隐瞒上述七类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的“漂白”行为,应认定洗钱罪。
而上游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不仅会自己“洗白”钱款,更会安排他人“洗白”钱款,而他安排的往往就是那些信得过、靠得住的身边人。
洗钱,不是电影桥段、不是小说情节,更不是只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大买卖”有关,洗钱就在你我身边,请擦亮眼睛,切莫成为洗钱“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