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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03

今年,我市将采取逐点排查、集中整治等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

燃煤散烧整治重点明确洁净头顶蔚蓝色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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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燃烧散煤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今年我市将采取强化舆论、逐点排查、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等措施,全面整治燃煤散烧,打好蓝天保卫战。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建立健全燃煤散烧治理工作机制。今年,我市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将在传承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构建更科学、更合理的燃煤散烧治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双替代”完成情况,及时调整“禁煤区”。调整“禁煤区”的文件要下发到辖区内每一个洁净型煤销售网点,洁净型煤销售网点要熟知“禁煤区”范围和禁煤规定,不得向“禁煤区”内销售洁净型煤,更不得代销散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经营场所用煤和居民用煤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禁售、禁运、禁储、禁用,推动燃煤散烧治理工作常态化,实现“两个清零”。

“禁煤区”内,“双替代”到位后实现生活取暖用散煤和洁净型煤全部“清零”;“禁煤区”外,“双替代”覆盖不到的偏远农村地区除居民可用洁净型煤生活取暖外,其他生活用散煤和洁净型煤全部“清零”。各乡镇(街道)是燃煤散烧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搞好“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履职到位。

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搞好“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开展居民生活取暖清查登记,确保“双替代”落实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居民取暖用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劣质散煤生产、加工销售点取缔,洁净型煤价格和质量的监管,“禁煤区”内销售洁净型煤的清理整治,从生产销售环节禁止散煤;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划定“禁煤区”,负责对使用散煤的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牵头组织、协调、推动、实施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拆除取缔,从使用环节禁止散煤和洁净型煤;交通运输部门要严防不符合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流入辖区,处置违规运煤车辆,从运输环节禁止散煤;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洁净型煤体系建设和管理,保证市场供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落实洁净型煤财政奖励政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研究实施农业生产用煤替代方案,加强烤烟、食用菌、温室大棚等农业生产用煤监管,坚决杜绝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和推进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道燃气工程,加强城区路面、街面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行为的摸排和处理。

抓好重点问题整改工作。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我市燃煤散烧治理的有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落实“督导、暗访、曝光、问责”考核办法。对秋冬季等重点时段不请示不汇报、情况不明的地方开展暗访调研。依照“六张清单”组织倒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压实责任。对督察暗访结果整改不力的公开曝光,拒不整改涉嫌违纪违规的,依规依纪追责。

完善“两清一谈一溯源”处置规范。对违反市人大常委会散煤污染治理决定的行为,以及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督导检查交办的问题,要探索完善“两清一谈一溯源”处置办法。做到“两清”。对违法违规和发现问题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停业整顿,没收清运燃煤、清除销毁燃煤设施。做到“一谈”。乡镇(街道)要对违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单位、人员及片区网格长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做到“一溯源”。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燃煤的来源进行追溯,确认链条后依照无照经营或者销售劣质煤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融媒体中心记者 牛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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