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全文如下。
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级党委和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下转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