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融媒体中心记者郭营战)近日,《汝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今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见义勇为行为,将有明确的地方法规保障了。
《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主动制止犯罪行为和险、灾、事故发生时,为避免酿成案件或险、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起到关键作用的。同时,有视频图像和目击证人证实的;(六)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一般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向确认评定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一)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二)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四)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市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积极协助并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市财政暂付。
见义勇为人员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遭受侵权人不法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关费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