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区域:汝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违反本通告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主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汝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