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药的不懂药,持证的不在岗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松花江畔赏雾凇我国明年月有望出台商用产品汝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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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08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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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已有成果,确保禁放工作不反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禁售时段及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我市汝河以北、侯饭线以南(含侯饭线北侧沿路商户、居民、单位、企业)、龙山大道以西(包括龙山大道以东300米范围)、巨龙大道以东的围合区域、产业集聚区(东至207国道、西至临蟒公路、南至幸福大道、北至汝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烟花爆竹及孔明灯销售点。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租赁出去的门面房、仓库、场地等)和党员干部及其家属要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违规燃放孔明灯的,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由市监察部门给予从严处理。

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做到在禁放区域内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每起奖励200元。

市城市管理局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2319,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销售举报电话:6887222,市环保局举报电话:12369,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0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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