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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5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30

关于代收市区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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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汝政办〔2020〕20号)、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汝州税发〔202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市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管网供水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非公共管网供水的居民户及其他居民户,由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代为征收。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住户凭证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减免政策按照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

国家税务总局汝州市税务局

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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