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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1

汝州森林公安以案说法加强森林防火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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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天干物燥,森林火灾发生隐患极大,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特别是林区群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最大限度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汝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结合我市上半年发生的3起典型森林火灾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

案例一:寄料镇石梯村杨某某失火案

2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寄料镇石梯村自家耕地内,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秸秆时,不慎引燃荒草,致使附近山林大面积失火,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7月29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大峪镇黄窑村李某某失火案

2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大峪镇黄窑村陈下村所种植的农田内,用打火机将清理的秸秆、杂草点燃,后大风将未烧尽的草灰吹到蜜蜡山脚下的荒草上,引发森林火灾,大火在汝州市、登封市交界处燃烧蔓延,致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6月22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三:陵头镇李窑村李某某失火案

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陵头镇李窑村村北山坡自己责任田内进行施肥和清理杂草活动过程中,将未完全掐灭的烟头随手丢弃在杂草内,致使杂草着火,进而造成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7月28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缴纳补植补种费用1.5万元。

森林公安提醒: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大家务必提高防火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融媒体中心记者张亚萍

通讯员马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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