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假期,旅游成为人们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然而,旅行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比如在报名参团时,许多游客会面临“预付定金”的问题。如果行程取消,定金能否退还?近日,汝州市法院温泉法庭审理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旅行社领队)协商,组织38人团队赴洛阳重渡沟2日游,合同总价11000元。原告支付5000元并备注“重渡沟定金”,后有其他事情,因此取消了行程,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原告认为,因行程变动取消旅游定金应退还。被告则认为,支付款项明确为“定金”,并且自己已经提前预订车辆、酒店、门票,原告单方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总价款为11000元旅游服务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定金,原被告间的定金合同成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本案中,旅游合同总价11000元,法定定金上限为2200元(11000元×20%),原告支付的5000元中超出的2800元不具备定金效力,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该2800元。法院判决被告超出法定上限的定金应予退还。
法官说法
此案例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交付定金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定金的相关约定。同时,需留意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超额定金”遭遇权益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
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刘佳怡